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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修医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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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9-24 18:0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医学继续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地方培养高质量医学专业人才,规范进修医生在临床一线学习和工作标准,结合医院工作实际,特下发《进修医生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进修医生是指外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开单位,前来我院接收专科学习和技术培训人员。
第三条 医务工作部为进修医生的业务管理机构,负责进修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录取和进修医生在院期间的行政管理;培养科室具体负责进修生的业务指导、技能培训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招 生
第四条 进修基本条件
临床医师应具备国家卫生部颁发的《医师执业资格证书》,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
第五条 招生名额。为保证进修生学习质量,临床科室进修生招生数量原则上控制在科室病床数的15%以内。临床辅助科室招生数量,按该科实际需要招收。
第六条 进修期限。临床专业进修时间要求半年以上,辅助科室进修至少三个月,原则上不接收少于三个月的短期进修。
第七条 申请程序
凡来我院进修人员,须填写由我院印制的《进修人员申请表》见附件一,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连同附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交医务工作部。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八条 科室培训。科室总住院负责管理进修生。进修生报到后,依据进修生基础知识和专业水平,拟定培训计划,进修生须按计划进行学习。所有进修医师必须参加所在科室统一组织的业务考核(分为实践操作与理论考试),原则上每个科室一个季度举行一次考试,由科主任组织科室相关考核组进行考核,并登记成绩计入个人进修档案,交医务工作部备案,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或无故缺席者结业考评记为不合格。
第九条 处方权管理
一、进修医师跟班期间无处方权,未取得处方权之前,不得擅自决定诊断、检查和治疗,不能单独上门诊和急诊。如发生医疗事故,由带教老师承担责任,擅自诊治造成的事故由当事者承担责任。
二、获得本院临时处方权后才能独立参加门诊、急诊及值班,但要求独立行医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本院各项规章制度及医疗操作规程,遇有疑难危重病情。及时请示上级医师指导诊治,在病房主管病人的医嘱处方由上级医师审核签字,门诊接诊所行体查需带教老师复查,病历及处方由带教老师签字。获得处方权后违反有关规定者取消医师处方权,所发生的医疗事故当事者承担相应责任,有关材料记入鉴定表寄回原单位。临时处方权申请程序:对具有医师资格证及执业证的临床医师在本院临床工作3个月以上,科室组织临床能力考核及理论考试,择优推荐,填写临时处方权申请表(附医师资料证及执业证复印件)后交医务工作部,审批同意后发给医师处方权。
三、必须严格遵守医院处方制度,按要求书写。
四、医技科室进修学员原则上不能单独签发检验报告单。
第十条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进修生要参加医院和科室组织的学术讲座,医务部将不定期抽查学习情况。
第十一条 结业管理。进修期满后,科室要组织进修生进行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考核,填写《进修生结业鉴定表》见附件二,交原单位备案,并发放《进修生结业证》。
第四章 行政管理
第十二条 进修生由医务工作部和进修科室双重管理。进修期间,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医疗技术规章制度,履行医护人员岗位职责,防止发生医疗纠纷、差错、事故。
第十三条 请销假管理。进修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需填写《进修生请假单》,一天以内由带教老师批准,一天以上由科主任批准,并报医务工作部备案,同时须附原单位请假函等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收费管理
1.进修生应按医院规定缴纳费用300元/月,进修费在入院报到时一次缴清,由医院财务科统一管理。
2.因进修生所在单位或个人原因中途退学者,原则上不予退费。
第十五条 住宿管理。医院不安排进修生食宿,进修生需自行安排食宿。
第十六条 离院管理。进修期满后,进修生须凭科室出具的《进修生结业鉴定表》到医务部办理离院手续、领取结业证书。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不予发放证书:
①不服从科室和医院管理,自行随意调整进修科室者。
②不请假离院2天以上或病事假累积超过4周者。
③本人提出终止进修申请,进修时间未满3个月。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八条 科室主任凭“派遣证”接收进修生,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收无“派遣证”进修生,违者处以进修费2倍的罚款,并予以全院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科室应加强对进修生的培训和管理,医院将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进修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院有权中止其进修并退回原单位:
1.由于工作责任心或技术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发生严重医疗缺陷者;
2.不服从医院、科室的领导及管理,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者;
3.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医院、科室声誉造成重大损害者;
4.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第二十一条 进修人员利用我院资源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相关研究成果,须署名“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知识产权归我院所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医务工作部负责解释。
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日
附件一:《进修人员申请表》
附件二:《进修生结业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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